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农村机电提灌设备不进行登记并投入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责令纠正;拒不纠正的,可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