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或者纠正;拒不停止或者纠正的,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堆放妨碍提灌站正常作业和安全生产物品的;

(二)兴建妨碍提灌站安全生产建筑物的;

(三)种植植物的生长高度影响输电线安全运行的;

(四)扰乱农村机电提灌站正常的生产秩序的;

(五)堵塞提灌设施进出水管的;

(六)擅自在提灌站专用输变电线路上搭线接电,影响输电线路和变压器安全的。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