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未经验收合格使用农村机电提灌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使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相当于违法所得2至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收入的,可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