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其设置的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的具体工作。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机电提灌工作。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