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国家或者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服务收费,不得超过当年公布的指导价。

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服务收费,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依据当年公布的指导价调解。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