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二十四条有效国家或者国家与集体联合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服务收费,不得超过当年公布的指导价。集体或者个人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服务收费,可以在自愿、互利的原则下协商议定。协商不成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或者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依据当年公布的指导价调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