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二十五条有效集体经营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维持再生产发生困难时,可以从集体提留的公积金中确定适当的数额用于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