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八条有效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