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发生争议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当事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