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七条有效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进行产权登记,并发给产权证书。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应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换发产权证书。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