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九条有效国有固定式农村机电提灌站应依照国家规定实行定编、定员。定编、定员后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国家拨款用于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和更新改造的资金,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统筹规划使用,并接受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