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