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六条有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农村机电提灌站国有资产和非国有资产的确认,应当依据投资的来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决定,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产权登记。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