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购置、转让小于3.75千瓦机电提灌设备,须在当地乡镇农业机械管理服务站登记;购置、转让大于3.75千瓦的机电提灌设备的,应到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关注册登记,领取牌照和有关证件。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