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农村机电提灌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标准、规程先勘测设计,后施工。工程竣工后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