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一条有效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装机容量小于100千瓦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装机容量在100千瓦以上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农业机械主管部门审批。禁止未经批准新建或迁移农村机电提灌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