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农村机电提灌管理条例/第二章 提灌设施建设第十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计划主管部门在编制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计划时,应当根据农村机电提灌发展规划,安排适当的农村机电提灌站的建设,由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