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或省人民政府物价部门核准的标准计收运杂费、服务费,并使用国家统一的水路运输票据。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