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从事旅客运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遵守国家水路交通客运管理规定,并在航务管理机构核准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范围内从事旅客运输。禁止擅自取消、变更、转让船舶的班次、航线、停靠站点。确需取消、变更和转让的,必须报经原审批机构核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