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业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申请水路运输许可证或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从事水路运输的单位或个人领取营业执照后,应按国家规定向航务管理机构领取船舶营业运输证。船舶营业运输证必须随船携带。

禁止无船名、船号,无船籍港,无船舶证书的船舶(以下简称三无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