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或扣押。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及其他从事与水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水路交通规费。水路运输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