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四条有效对不适航船舶或发生水路交通事故未按规定向事故处理机关提交担保手续的船舶,航务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令其停航或驶向指定地点。法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