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十三条有效船舶遇险时,应立即呼救,并开展自救;遇险地附近的船舶和人员应积极履行救助义务。事故发生后,事故当事人或过往船舶应及时向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航务管理机构报告。事故当事人和其他知情人应当配合、协助事故处理机关的调查取证。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