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船员应经过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持《船员服务簿》上岗。机动船舶的船长及按国家规定应当经培训、考试后上岗的技术船员还应当持有船员适任证书。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