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除国家和省《船舶和船用产品目录》注册的船舶外,在长江、金沙江和其他河流的急流航段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5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3载重吨;在其他水域航行的客渡船不得小于3载重吨,货船不得小于2载重吨。

禁止单机船舶在渠化河流、湖泊、水库以外的通航水域从事客渡运输。

船员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