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十四条有效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水路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船舶航行时必须保持安全的航行速度和船距,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禁止船舶航行时有下列行为:(一)超载、超拖或在能见度不良的状况下冒雾航行;(二)在非夜航航段夜航;(三)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进行编队、解队作业。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