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必须遵守有关水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和桥区、港区、库区及水路交通管制区的特殊规定。船舶航行时必须保持安全的航行速度和船距,正确使用声、光信号和其他信号。

禁止船舶航行时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超拖或在能见度不良的状况下冒雾航行;

(二)在非夜航航段夜航;

(三)在控制航段追越或进行编队、解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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