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船舶设计、制造、维修必须符合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规程的技术标准。经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航务管理机构按国家规定签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未经审查、检验,或经审查、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设计图纸、船舶,不得销售或使用。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