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

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或将渡船移作他用。

船舶管理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