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九条有效渡口的设置、迁移或撤销,必须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批准。禁止擅自设置、迁移、撤销渡口或将渡船移作他用。船舶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