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港口区域,是港口建设和生产、服务的专用区域。凡在规划和港口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港口设施或利用港区内的水域、陆域,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航务管理机构同意,并按工程建设管理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