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港口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应当符合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港口规划应当与流域航道规划、水资源综合利用规划相互协调,并与所在城市、村镇的建设规划一致。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