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三条有效因工程施工造成航道中断、恶化或航道设施损毁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补偿或赔偿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航务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清除障碍物,并按原航道技术等级标准予以恢复。对逾期不清除或清除后仍未达到原航道技术等级标准的,航务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打捞清除措施,其费用由工程建设单位承担。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