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二条有效水电站、水库或其他闸坝因作业可能影响船舶、设施安全的,应当在3日前通知航务管理机构,并协助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