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一条有效凡在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娱、体育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规定设置信号,并在航务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核准的范围和时间内进行。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