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条有效在通航河流中建设桥梁、码头等建筑物、构筑物,铺设或架设过江(河)管道、电缆,从事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开展水上文娱、体育活动,必须事先征得航务管理机构的同意,并按国家规定报河道主管部门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