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九条有效航务管理机构在通航水域中设置的助航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其他单位或个人在通航水域内设置专用标志应当经航务管理机构批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