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航务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航道的管理和维护,保持航道畅通和航道设施完好,适时向船舶及有关单位发布航道、航标、航道水情及航道工程施工作业的通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