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三条有效水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服务企业合并、分立或变更经营范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批准;需停业或歇业的,应当在停业或歇业前30日向原批准的航务管理机构申报,经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