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航务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社会运力、运量及船舶结构的综合情况和国家产业政策,制定船舶发展规划,引导发展优良船型。航道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