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水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因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单位或个人的过错,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