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华侨投资者个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及所聘华侨员工享有四川省居民同等待遇,有关部门应当为其申请办理居住、出入境手续和接受教育等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