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已修改华侨投资或者用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其投资比例占注册资本25%以上的视为华侨投资企业。华侨投资者在国内定居后,其在四川省内原投资的企业仍享受华侨投资企业的优惠待遇。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