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修改

华侨投资者在四川省从事投资活动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