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八条已修改华侨投资者在四川省从事投资活动时,所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认可。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