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已修改对侵害华侨投资权益的单位或者直接责任人员,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停止侵害行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并视其情节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