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已修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本条例规定内涉侨事项,应当告知同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对重大涉侨事件的处理,应当事先告知省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