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侨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华侨投资的法律宣传、咨询、投诉受理和纠纷调解等工作。有关部门对侨务主管部门转交的涉及华侨投资权益的保护事宜有义务作出答复。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