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华侨投资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应当受理华侨投资者、华侨投资企业的投诉,接受投诉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并为投诉人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投诉人刁难和打击报复。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