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

华侨投资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