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阻挠科学探索、技术创新活动的;(二)压制发明创造、合理化建议及其他正当科学技术活动的;(三)打击、迫害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四)侵犯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或他合法权益的。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