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第四十一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克扣、挤占、截留用于科学技术的各种资金。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