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九章 奖励和处罚第四十二条已修改本市设立成都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表彰和奖励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本条例成绩显著,为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中,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