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市人民政府应逐步增加现有科学技术开发基金、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基金。

鼓励国内外组织和个人以各种形式在本市设立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