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五条

有效

科学技术人员在科学技术计划论证、项目申报、奖励评审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其论证、申报、评审结果无效,由有关主管部门记入诚信档案,自该行为被记入诚信档案之日起五年内取消直接责任人员申报科学技术项目或者奖励奖项的资格。

地方法规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7年10月1日